【爱历史】禁止人口买卖的唐朝,为何还有大量奴隶贸易?

唐朝并不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 , 唐代人的身份分为“良”和“贱”两大类 , 一般称作良贱制度 。 良民都具有独立的户籍 , 而贱民没有独立的户籍 。 而实际上贱民又分为上层和下层 , 所谓上层贱民 , 是指诸如被称作太常音声人、乐户、工户、杂户、官户、部曲、客女、乐事、随身等这一类人;与此相对 , 下层则是相当于奴隶的奴婢 , 其中又有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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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所有的官贱民里 , 上层有“太常音声人、乐户、工户、杂户、官户” , 下层是官奴婢;而在属于民间的私贱民中 , 上层有男性的部曲 , 女性的客女等 , 下层则是私奴婢 。
所谓“奴婢”就是与家畜同样被当作物品来对待的奴隶 , 男性叫作“奴” , 女性称为“婢” 。 虽说私奴婢的生杀予夺大权掌握在主人手中 , 但是法令却禁止主人随意杀害奴婢 。 唐代的律令中规定贱民可以“自赎免贱” , 升格以后的私奴婢便成了部曲、客女 。 这些部曲、客女还是“贱”民 , 并非完全自由的良民 。 不过 , 能够被称为“免贱” , 意味着下层奴婢地位的解放 , 即在官贱民的情况下 , 升格成官户、杂户;而在私贱民的情况下 , 升格成为部曲、客女 。 这种升格实际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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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私贱民不同 , 官贱民的地位可以不断地提升 , 最终可以作为良民而获得解放 。 之所以如此 , 是因为“官贱民”这一身份实际有对这些犯罪者以及战俘进行处罚或关押的强烈色彩 。 因而官贱民与隶属于主人的私贱民在本质上存在着不同 。 官贱民要承担国家的公事 , 而私贱民隶属于私家 , 对于赋税、兵役等国家事务一概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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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历史】禁止人口买卖的唐朝,为何还有大量奴隶贸易?】官贱民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因叛乱、贪腐、纵火、伪造货币等犯罪的人及其家属;二是因改朝换代的内乱以及对外战争等产生的俘虏 。 私贱民的来源主要如下:负债破产者及其妻子儿女 , 自己卖身为奴者 , 被非法抢掠或拐骗的人 , 以及通过奴隶的买卖、赠予、交换、继承等方式而获得的人 , 宫廷下赐的官奴婢 , 以及他们所生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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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奴婢与部曲、客女的不同之处在于 , 前者是一件东西 , 主人可以将其自由买卖 , 而后者因为是人 , 所以不能交易买卖 。 不过上述这些都是表面现象 , 实际上在唐令中就有 , 卖主可以以该奴婢及其成为部曲以后的衣食费为名目拿到金钱 , 然后将其转让给别人 。 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部曲的买卖 , 也就是说 , 奴婢用自己的钱将自己从奴隶身份中解放出来以后 , 如果还是留在原来的主人那里 , 就被称作“部曲”“客女” , 如果转卖给其他人 , 则称作“乐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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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良民的情况 , 当时的法律和诏敕都明文禁止买卖良民 。 当时的社会认为 , 强行使良民变为贱民是一种可入地狱的行为 , 而把贱民解放为良民一事 , 用佛教的话来说就是善行 。 尽管如此 , 通常禁止买卖良民的法令也仍然只是一纸空文 。 当时基于私人间的契约而进行的良民的人身买卖曾普遍存在;另一方面 , 也有奴婢自己攒钱解放自己 , 进而成为大人物的情况 。 总之我们应该注意到 , 在当时人们的意识中 , 唐帝国的奴隶身份并非与生俱来、永远不可改变的 , 而是属于一个有上升空间 , 给人以希望的变化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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