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当事人与“酒托女”约会,明知价格高仍自愿消费,对方是否构成诈骗?( 二 )


答:酒托女并非以真实身份与被害人见面约会 , 而是以“键盘手”聊天中使用的“虚拟身份”与被害人见面 , 键盘手聊天的内容使得被害人形成了包括对于对待给付、所追求的交友目的等错误想象 , 该欺骗亦是被害人财产处分重要影响因素 , 被害人因该错误而自愿实施了支付行为 , 王小可等“酒托女”的行为构成诈骗 。
法官说法
对于“酒托宰客”行为的司法判断 , 核心在于“宰客”的手段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被害人之所以承诺赴约并支付高消费 , 就是在“酒托女”虚构了恋爱、交友、一夜情等目的而作出的 。 “酒托女”的欺骗行为 , 能否影响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 这是“酒托”案能否定性为诈骗罪的核心 , 也是理解“酒托女”虚构见面事实与被害人支付价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点 。
“酒托”案件中 , “酒托女”的欺骗已经使得被害人形成了关于对待给付、所追求的目的(恋爱、交友、一夜情等)的错误想象 , 此一错误事关重要事实 , 因为被害人的支付行为基于这一错误 , 没有该错误 , 就不会自愿实施支付行为 。 因而被害人关于支付高消费的错误想象属于重大瑕疵 , 导致被害人承诺的无效 , 进而肯定“酒托”行为的犯罪属性 。 从这个角度而言 , 无论“酒托女”向男性网友提供的是假冒伪劣酒水 , 还是价格虚高的真酒水 , 都会因为被害人承诺的无效而具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 。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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