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当事人与“酒托女”约会,明知价格高仍自愿消费,对方是否构成诈骗?

_本文原题是当事人与“酒托女”约会 , 明知价格高仍自愿消费 , 对方是否构成诈骗?
对方|当事人与“酒托女”约会,明知价格高仍自愿消费,对方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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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 , 杨军在陌陌上认识一个名叫王小可的女网友 , 两人聊得很尽兴 , 便尝试约该女子见面 。 对方爽快答应了 , 约定在某广场见面 。 杨军按时到达 , 与王小可聊得很开心 , 随后与王小可就近选择了一家餐馆共进晚餐 , 杨军大方的点了果盘、红酒、牛排等 , 买单时居然要4000多 , 为了给王小可留下好印象 , 杨军没有太多犹豫 。 王小可见状开心的和杨军又聊了一会 , 随后便以家里有急事为由先行离开了 , 从此消失在杨军的世界里……
事后 , 杨军越琢磨越不对劲 , 于是打电话报警了 。 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审理 , 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诈骗团队浮出水面 。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1日至4月16日期间 , 吴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夏某某和王某某 , 经过合谋 , 由吴某某负责出资先后租赁南京市某音乐餐吧、某餐吧、某餐厅等店面作为经营场所 , 并提供包装看似高档的酒水等 , 招募并组织徐某某、杨某某作为服务员 , 刘某虎、姜某龙作为“外围”望风人员 , 以配合实施具体诈骗 。
王某某还招募李某宝、苏某玉等10多名男子组成“键盘手”团队 , 租赁了辽宁省鞍山市某小区房屋作为“机房” , 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供“键盘手”使用 。 同时招募“酒托女”团队 , 王小可就是“酒托女”团队一员 , 真实姓名叫孙某婷 。 和她年龄相仿的还有化名为“李佳欣”“刘菁”“赵雅”等10多名平均年龄只有20多岁的年轻女子 。
在夏某某、王某某指挥下 , 各“键盘手”使用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和虚拟定位软件 , 采取使用化名并冒充单身女性交友的手段结识被害人 , 以约会的名义将被害人约定在吴某某经营的场所附近见面 。 夏某某作为“传号” , 将各“键盘手”通过网络聊天获取的被害人姓名、年龄、职业、手机号码等信息发送给李某某等“酒托女” , 安排“酒托女”根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以“键盘手”聊天中使用的身份与被害人见面 , 由“酒托女”带被害人进店消费 , 以骗取钱财 。
王小可等“酒托女”带被害人进入吴某某经营场所后 , 被告人刘某虎、姜某龙作为“外围”负责望风、跟踪并观察被害人是否报警、协助“酒托女”摆脱被害人 , 便于继续“接单”;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作为服务员负责观察被害人的经济实力等情形 , 及时提醒“酒托女”控制消费金额 , 防止被害人报警 , 以配合“酒托女”实施诈骗 。
【对方|当事人与“酒托女”约会,明知价格高仍自愿消费,对方是否构成诈骗?】事后 , 被告人吴某某和夏某某根据事先商定的比例分配犯罪所得 , 吴某某作为“店主” , 按照诈骗金额扣除“服务费”后的15%的比例分配犯罪所得;剩余85%由“键盘手”和“酒托女”团队分配 , 夏某某负责收款和记账 , 分别按照每笔诈骗金额扣除“服务费”后按比例向参与的“键盘手”和“酒托女”分配犯罪所得 。
犯罪团伙采用这种“细水长流”式经营模式 , 一个月下来 , 日均营业额数万元 。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 , 吴某某、夏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刘某虎、姜某龙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且系共同犯罪 , 均依法应予以惩处 。 综合其他量刑因素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 , 并处罚金 。
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南京中院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对话法官
小编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朱锡平 。
问:受害人带着特殊目的与“酒托女”进行约会、吃饭 , 是知道用餐价格后的自愿消费 , 构成诈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