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風明月逍遥客|为什么能接受寡妇“招夫”?,受到程朱理学禁锢的宋代社会

宋代人的妇女守节观 , 源自《礼记》:“一与之齐 , 终身不改 。 故夫死不嫁” , 宋人认为女性一生应只经历一段婚姻 , 并从一而终 , 为婚姻关系中的理想状态 。 这项要求的背后原因主要为避免妇女再嫁后 , 将夫家财产带走而规定的 。 但从民间的现实层面来看 , 失去丈夫等于家中顿失劳动力 , 寡妇没了经济来源 。 缺乏独立自主的经济能力 , 又无娘家或地方乡绅、朝廷官府的协助 , 寡妇连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 , 又怎么可能达到士大夫的要求 , 在婚姻上“从一而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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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研究指出 , 尽管程朱理学是在宋代提出 , 但其对妇女的贞节观之要求 , 并未在宋代形成巨大的影响 。 虽然宋代为妇女贞节观由松转严的阶段 , 但不表示妇女便立即遭到理学与礼教的约束 。 且从宋代律法来看 , 便可知朝廷并不积极提倡所谓的守节 , 因此其观念最多只在文人阶层流传 , 由于娘家与夫族仍需相互扶持 , 士族妇女便有守节、确保夫家财产的压力 。 而贞节观的滥觞 , 主要还是因为明清朝廷褒扬节妇烈女 , 才被民间广泛效仿 。
出于现实因素 , 宋代民间寡妇再嫁的情形就相当普遍 。 记载宋代律法的《宋刑统》 , 仅禁止妇女在居丧期间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 , 或禁止男性娶有夫之妇 , 除此之外并不禁止妇女二婚 。 不过宋代书法大家米芾(1051-1107年) , 对于寡妇再嫁、招夫的行为 , 另有看法:“妇义 , 谓感翁姑之恩、夫之义 。 夫没不改嫁 , 不招接脚夫 , 只事翁婆 , 如夫在” , 认为妇女在夫亡后 , 不再嫁、不招夫 , 就符合所谓的“妇义” 。 而米芾这句话 , 还出现了一个相当特殊的名词“接脚夫” , 何谓“接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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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脚”一词最早出现于《旧唐书》 , 意指选人冒死人之名应选 。 “接脚夫”一词便由此延伸 , 即表示为妇人的丈夫死亡后 , 自外招来共同主持家计的男性同居人 。 会出现招接脚夫的情况 , 主要是刚痛失丈夫的寡妇 , 既没有谋生能力 , 但无法就这么抛下年迈的公婆、年幼的孩子自行改嫁 , 那便只好招一位男子到家(亡夫)中 , 与其结为夫妻生活 。 这是民间人家 , 为了填补家庭劳动力丧失导致生活困难、迫于无奈下的折衷办法 。
为何寡妇有权可以使用亡夫家产?根据宋代律法 , 若夫死而有子嗣 , 那财产名义上为儿子所有 , 寡妇不过是儿子长大前的财产管理者;若无子嗣 , 那寡妇则有立嗣权 , 便可用过继或是收养的方式为亡夫管理家产 。 由此可见再嫁与招接脚夫的区别相当明显 , 再嫁妇女不能拿亡夫财产的一分一毫 , 因在儒家宗法制度上 , 该名妇女已和亡夫家族无任何关系 , 而招接脚夫的寡妇并未改嫁 , 仍为亡夫族人 , 自然有权管理夫产 。
不过 , 招接脚夫有相当严苛的要求 。 若亡夫与其兄弟并未分家 , 或是亡夫家中劳动力人口足够 , 寡妇不可以招接脚夫 , 如果招了便视同再嫁 。 收集南宋地方官诉讼的《名公书判清明集》 , 就收录一件寡妇招了接脚夫 , 并与亡夫兄弟、继子争家产的判词:
今已改嫁刘有光 , 遂已接脚为名 , 鹊巢鸠居 , 岂能免魏景谟等之词乎?魏景宣非无子孙 , 且其屋系同居亲共分 , 法不应召接脚夫……赵氏改嫁 , 于义已绝 , 不能更占前夫屋业 。
——《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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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因家产、子嗣引起的纷争 , 《宋会要》载:“妇人夫在日 , 已与兄弟伯叔分居 , 各立户籍之后 , 夫亡 。 本夫无亲的子孙及有分骨肉 , 只有妻在者 , 召到后夫(接脚夫)同共供输 , 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 , 即不得改立后夫户名 , 候妻亡 , 其庄田作户绝施行” , 此条敕令 , 出于税役制上的考虑 , 将接脚夫定位在提供生产力 , 使亡夫家之税役得以供输不阙 , 并保护亡夫家的财产 , 避免被不肖接脚夫假借名目侵吞 。 所以 , 寡妇招来的接脚夫 , 他只有寡妇亡夫家产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 不能将之纳入自己名下 。 而接脚夫的子嗣 , 无论是否与该寡妇所生 , 都不能继承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