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被反垄断处罚后,燃气公司就能改过自新吗?

【天然气|被反垄断处罚后,燃气公司就能改过自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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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被反垄断处罚后,燃气公司就能改过自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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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市场监管总局接连公布对山西两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限定市场交易的处罚决定 。 两家公司都因“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房管道天然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当事人交易、限定工程所需施工材料由当事人提供等行为 , 且上述行为无正当理由”而受到百万级别的罚款 。 (1、罚没164万!山西一燃气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受处罚!2、又双叒是反垄断调查?山西一燃气公司被罚没241.66万元!)这里笔者就产生疑问 , 被处罚后 , 即便这两家燃气公司自愿让出管道天然气安装工程市场 , 在当地没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情况下 , 真正的竞争性市场能否形成并正常运行?!
笔者认为要实现管道天然气安装工程市场的真正开放 , 在现实操作层面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
一、安装工程竣工后由谁验收?显然 , 让燃气公司对其他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验收是不合适的 ,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形是无法公正也显失公平的 。 所以 , 开放的安装工程市场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确定第三方组织作为验收部门 , 进行工程质量的最终认定 , 认定后相关天然气设施移交燃气公司供气、运行 。
二、为避免燃气公司面对多规格、多品牌、多材料的燃气设施无法高效进行维修、抢修、维护的窘境 ,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使得应用的燃气设施标准化 , 便于维护、维修 。 另外燃气计量器具的选用如何与燃气公司现行售气系统对接 , 也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
三、城镇燃气条例19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 , 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建筑法》相关规定 , 施工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对其安装、供货的燃气设施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 相同标的物上存在多个责任主体 , 就会导致燃气公司的法定燃气设施管理责任与施工企业、材料供应企业的质量责任及基于质量责任衍生的安全责任产生重叠 。 为落实主体责任及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 政府主管部门也需要制定针对性的规章 , 进一步明确各方的义务、责任 , 以此保障权责公平对等 。
前述的三项前提条件我们也可以找到相应政策依据 。 2019 年6 月27 日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是目前规范该领域的最新权威国家政策文件 (编者注:即初装费新政 , 具体可见文头链接) , 该文件就符合实际的将各地燃气安装市场划分为“已形成竞争性市场体系”和“尚未形成竞争性市场体系” , 对于“尚未形成竞争性市场体系”的地方 , 指导意见明确:“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完善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 ,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 。 ”同时 , 针对前述前提条件一 , 文件规定:“对施工质量不符合供气要求影响供气安全的 , 须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 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 , 可依法依规采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措施 。 ”针对前述条件二和三 , 文件规定:“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当地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 , 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 , 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保障权责公平对等 。 ”
结合现 实及权威的政策规定 , 完全的开放管道天然气安装工程市场是需要前提条件的 , 而且这些条件大多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牵头和积极作为 , 否则 , 开放市场是缺乏操作性的 , 如果在此情况下强行开放市场 , 最终将损害有关各方(特别是用户)的权益 , 如此亦违背我们的初衷 。最后 , 本文所述内容作为反垄断查处时的申辩理由 , 不知大家能否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