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最高法出手了( 二 )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达到1.67亿人 , 其中95%以上都是中小投资者 , 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权时 , 由于非常分散 , 自身索赔金额比较小等原因 , 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的救济 , 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比较突出 。

 

焦津洪表示 , 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就可以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 。 “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 , 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 , 通过代表人机制 , 专业力量的支持 , 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 , 可以大幅度降低受损害的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的门槛 , 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小额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 ”

集体诉讼制度如何实施?

——代表人诉讼“一次胜诉 , 众人获赔”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具体通过代表人机制得以实施 。 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 , 众人获赔” 。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

 

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 , 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程序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实践中 , 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 , 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 , 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称 , 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