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真相是什么?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事件始末( 二 )


二、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 , 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 , 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 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 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 , 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 , 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 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 , 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 。 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 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 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 , 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 ,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 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 ,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的 , 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 , 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 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 , 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 , 有条件的可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 , 通过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 , 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核验服务 。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 , 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 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 , 应当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 , 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 , 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
六、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 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 , 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 , 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 , 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 , 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 , 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
七、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 。 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 , 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 , 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 , 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 。 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 , 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 , 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 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
八、管控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 。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 。 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 , 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 , 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 ,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 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 做好贷前调查 , 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 确定融资额度 。 加强贷后管理 , 严格审查贷款用途 , 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 。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 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 , 向金融机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 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