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疾病|肺部感染治疗不佳案例


呼吸疾病|肺部感染治疗不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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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8日 , 原告母亲杨某因冬季寒冷感冒咳嗽因其肺部感染 , 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 患者出院时医院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肺部感染 , 出院情况患者神志一般 , 精神可 , 咳嗽 , 咳痰缓解 , 胸闷气短略缓解 。 由于病情没有明显好转 , 医生建议转院治疗 。 为此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将患者转院至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科住院治疗 。 入院时患者无发热 , 血象不高 , 胸部CT未见炎性病灶 , 属于普通轻型病人 。 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 , 由于医院不积极采取治疗措施 , 隐瞒病情 , 抗生素用药不规范 , 延误病情 , 导致漏诊误诊 , 造成患者抗病能力下降 , 肺部感染加重 , 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 致使患者不得不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 在此期间 , 被告医院既没有复查胸部CT , 也没有通过PCT调整抗生素用药方案 , 致使患者从2月18日至2月28日病逝时一直发热 , 高烧不退 , 被告误诊为药物热 , 遂停用包括抗生素所有的药物长达3天 , 只给予物理降温 。 由于被告不规范医疗行为 , 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 不能有效控制病情 , 最终患者因严重肺部感染 , 心力衰竭而死亡 。 原告认为 , 患者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 , 由于被告不积极采取治疗措施 , 隐瞒病情 , 抗生素用药不规范 , 延误病情 , 导致漏诊误诊 , 造成患者抗病能力下降 , 肺部感染加重 , 不能有效控制病情 。 被告在医疗活动中明显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和违法行为 , 患者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 , 被告应当对患者死亡予以赔偿 , 故原告诉至法院 。
医院观点:
在整个诊治过程中无不规范行为存在 , 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 后果应由原告方负责 。 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 , 对本案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本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 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 。 鉴定机构分析认为 , 患者入院后医院给予抗感染、解痉、化痰止咳、抗真菌等治疗符合医疗常规 , 医院给予制酸、保护胃粘膜等治疗措施符合诊疗常规;医院对患者治疗期间停用抗生素有一定的依据 , 但停用三天抗生素客观上对患者肺部感染控制存在不利 , 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医院对患者双肺间质性改变除与感染有关外 , 是否存在非感染性因素未进行针对性检查措施 , 以明确诊断 , 存在一定过错 。
我们观点:
本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也是比较合理的 , 虽然患者本身年龄大、患有多种基础疾病 , 是导致肺部炎症恶化进展死亡的根本原因 , 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肺部感染的加重、病情恶化最终死亡有一定的相关性 ,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 医院承担25%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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