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每经热评|鼓励上市公司自愿信披,不是随意披露( 二 )


首先 , 自愿性披露的内容 , 不能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相冲突 。 属于强制性披露内容的 , 必须先于自愿性信息披露 。
新证券法提到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 投资者不知情的 , 应该立刻报告给监管机构 , 在法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 , 而非在自愿性报告中披露 。 换句话说 , 能够影响股价巨大波动的 , 不能在非法定的渠道随意披露 。
【自愿性|每经热评|鼓励上市公司自愿信披,不是随意披露】何为对股价有较大波动?“蹭热度”“炒概念”就是一个例子 。 不少上市公司蹭疫情的热点 , 在互动易上回复投资者时 , 在涉及到与医疗物资、新冠疫苗、药物生产上 , 只提及拟合作、计划开展研发工作 , 却不披露关键的时间节点 , 产出效果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 表述过于随意 , 很容易被投资者错误解读 , 引起股价震荡 。
例如沃格光电董秘万兵在e互动上表示公司和一加手机的技术研发合作 , 具备量产能力 , 保守能到1亿台 。 之后股价连续两天涨停 , 其实沃格只是和一加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 没有产生订单 , 产生效果并不确定 。
退一步说 , 如果沃格光电真的与一加手机有了订单合作 , 预计能够对股价有较大影响的 , 需要通过官方信披渠道进行公告 , 同时必须提示风险 。
其次 , 自愿性披露 , 能披露什么?上市公司形象、社会责任、长期战略、公司使命等等 , 一般安全系数比较高 。 如果涉及经营、财务、生产等直接与业绩相关的属于敏感话题 , 董秘可真得好好想想怎么去恰当表述 。
不过 , 一千个人心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 有时候即便进行风险提示 , 董秘的话也存在被投资者误读的可能性 。 董秘尽到其责 , 公正自有定夺 。
鼓励董秘披露积极性 , 需要双管齐下
从大趋势看 , 监管部分应当鼓励董秘积极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 , 越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和认知一家公司 , 作出投资决策 。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一种有力补充 。
然而 , 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与趋利避害的心理 , 许多董秘并不愿意主动披露 。 2020年 , 自愿性披露公告的只有119家 , 占比3% 。
在与投资者互动时 , 一些回复如同隔靴搔痒 , 看不到信息增量 , 虽然不会出错 , 但是也失去了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好机会 。
这与信披工作繁重且履职门槛高有关 。 有一些董秘并非职业董秘出身 , 任职近10年也未必能够熟知所有的信披流程与操作 。 例如用友网络的董秘欧阳青 , 在申请紧急停牌时流程不当、股权激励中业务违规操作、日常信披工作失误等问题被予以监管措施 。
目前来看 , 信息披露相关条文过于分散 , 相关法规在《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均有涉及 , 此外还有其他大大小小的法规 , 在此不作赘述 。
资本市场愈加开放之日 , 职业董秘的比例目前已经相对较高 , 接近90% , 但是信披成本高 , 在高风险和法律责任之间 , 董秘选择沉默 。 因此 , 鼓励上市公司多进行自愿性信披 , 可以双管齐下 。
一是建议出台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 , 把相关的条文集大成于一本法律法规中 。
二是引入对董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评价与激励措施 , 进而提高整体信披质量、提高投资者决策效率 。
(作者为每经行业研究员 , 审计硕士 , 专注中国上市公司董秘俱乐部专题原创研究与上市公司财务经营报表分析)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