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采访人员 韩飏)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针对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涉嫌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案 , 作出一审宣判 。 这两起案件也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 , 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
中国青年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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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9日 , 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 , 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4.3.1版(以下简称抖音APP)后 , 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 。
“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 , 构成侵权 , 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 ”凌某某认为 , 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 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中国青年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 认定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 , 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 , 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 , 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 , 构成侵权 。 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 , 同时 , 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 , 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 , 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

中国青年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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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起“微信读书”案 , 原告黄某因认为微信读书3.3.0版(以下简称微信读书)在未经其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 , 为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 , 并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其读书信息构成侵权 。 黄某于2019年将微信读书软件、微信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共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 , 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 , 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 , 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 。 而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 , 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
法院同时表示 , 针对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 , 需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 , 虽然还未实施 , 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 , 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 本案中 , 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 , 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 , 不予支持 。
此案的承办法官表示 ,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 , 体现民法典对互联网时代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精神的案件 。 本案中 , 合议庭对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隐私的判断标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 希望能够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强化隐私保护作出有益探索 。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