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女子产假归来多次拒绝调岗遭辞退法院为何支持公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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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女子产假归来多次拒绝调岗遭辞退法院为何支持公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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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采访人员刘理7月30日报道: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 ,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那么产假归来 , 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 , 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近期 , 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三期”女职工的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 , 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对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一再拒绝公司安排 , 宝妈被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3月21日 , 安娜入职一家游轮船务公司 , 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 , 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 。 入职三个月 , 安娜怀孕 , 2017年1月22日因怀孕开始休假 , 之后在美国生下一个女儿 。
2017年10月9日 , 安娜返岗后 , 公司安排安娜其担任中小客户销售经理 , 对接客户由大旅行社变更为中小旅行社 , 而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均未发生变化 , 安娜拒绝服从安排 。
10月12日 , 游轮船务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安娜:“由于你离岗太久 , 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 , 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岗位工作 , 现在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 , 经公司管理层商量 , 公司同意停止对外招聘 , 将此岗位提供给你 , 薪资不变 。 我们认为此次岗位调整是极其合理的……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如不接受 , 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协商解除方案” 。
同年10月16日 , 游轮船务公司向安娜发送邮件询问是否接受安排 , 安娜表示拒绝 。 同日 , 游轮船务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安娜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
双方发生争执后 , 安娜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 并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20万元 。 仲裁裁决支持了安娜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 , 并部分支持了其工资要求 。
对此 , 公司不服 , 将安娜告上法庭 。
法院:“三期”女职工受保护 , 但切勿任性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 , 游轮船务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自身状况 , 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 。
首先 , 安娜休假历时8个多月 , 原岗位需要有人顶替 , 安娜返岗后原岗位已经不复存在 , 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内容重新安排符合常理 。 其次 , 安娜调换后岗位薪资待遇并未降低 。
法院认为 , 公司合理安排安娜岗位 , 已尽诚信妥善之义务 , 安娜坚持要求于原岗位履职 , 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 , 公司经多次告知提醒无效后无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此间公司不存有过错 。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 对此 , 安娜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表示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 然而“三期”女员工虽然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 , 但这些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 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 , 倘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 用人单位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而且 , 此种情形辞退“三期”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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