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三炬生物违规实控人骆毛喜遭警示 主办券商为中泰证券( 二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挂牌 公司董事会报送挂牌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 明 。 挂牌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 。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 , 规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 ,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挂 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骆毛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三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骆毛喜:
经查 , 我局发现你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广州市喜农植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喜农)、广州馥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馥稷)系你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骆毛喜能够实际支配与控制的企业 , 为你司关联方 。 2017年至2019年 , 你司向广州喜农累计销售商品金额分别为913.19万元、848.91万元、1181.48万元;2018年至2019年 , 向广州馥稷累计销售商品金额分别为1085.7万元、323.23万元 。 对于上述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情况 , 你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进销存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 , 对存货收发存数据保管不善 , 致使部分数据毁损 。 你司部分产成品出库单未连续编号 , 出库单未记载客户单位名称 , 出库单数量与财务账面记录销售数量存在差异 , 部分出库单丢失 , 与仓储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
骆毛喜作为你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 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 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诚信档案 。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 强化内部管理 ,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 。 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