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 二 )

  第四章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中 , 《意见稿》拟规定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 , 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 , 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 。 特殊食品说明书与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 , 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 , 可不另附说明书 。

  其中 ,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等 。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 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 其可选择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 ,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scszhc@samr.gov.cn , 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

  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820) , 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 (中新经纬APP)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零添加”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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