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价敏感信息应及时披露 垃圾信息应限制披露

日前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以完善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 落实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精神 。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 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 。 比如 , 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 , 完善公平披露原则 , 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 , 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 并且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 。

尤其重要的是 ,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 。 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 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 这种主体责任的明确 , 为下一步的追责奠定了基础 。

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 , 总体已趋完善 。 不过由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很广 , 结合“临时报告”在过去的信息披露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 再提两点建议 。

一是对股价影响敏感的信息应该及时地予以披露 。 这类信息通常属于上市公司“蹭热点”范畴 。 如近期的长生不老概念 , 使得金达威股票的市值增长达到200亿元左右 。 对于这种“蹭热点”或与市场热点密切相关信息 , 上市公司应及时、详尽披露 , 将事情的真相及时告诉投资者 。

二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一些垃圾信息应限制披露 。 虽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越透明越好 , 但有一些无关紧要的垃圾信息 , 可以限制披露 , 以免浪费相关资源 , 而且在信息大爆炸的资本市场 , 这些垃圾信息也会浪费投资者的时间与精力 。 有时候 , 上市公司一天披露十多条公告 , 可能会淹没重点信息 。 比如 , 有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增减持 , 增(减)持100股、200股也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 这不太有必要 。 对这种无足轻重的信息披露需要加以限制 , 至少需要增(减)持数量累计达到一定的数量(如5000股)才进行披露 , 或有多位董监高增(减)持才进行披露 。

对股价敏感信息应及时披露 垃圾信息应限制披露。

除此之外 , 就是要做好追责工作 , 把追责工作落到实处 , 尤其是要把赔偿投资者的事情落到实处 。 “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 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 在追责的过程中 , 还有一点至关重要 , 那就是赔偿投资者 。 新《证券法》第8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 , 即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因此 , 如何更加有效地赔偿投资者 , 这应该是“征求意见稿”需要重点落实的一个问题 , 让投资者能够不通过诉讼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 尽量就不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