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闻频道|妻子给情人转账20多万!丈夫要得回吗?


_本文原题:妻子给情人转账20多万!丈夫要得回吗?
妻子在婚内给情人转账20多万元 ,
还给情人买车 ,
买GUCCI手链、Cartier戒指 。
丈夫起诉至法院 ,
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 ,
法院怎么判?
7月28日 ,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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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 , 张先生和周女士结婚 , 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
2018年3月 , 周女士与毛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 。 交往中 , 毛某知晓周女士已婚情况 。
于是 , 张先生将毛某、妻子周女士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毛某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
张先生称 , 被告毛某在明知被告周女士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 , 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 有违公序良俗 , 两被告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 , 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 被告毛某应当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
被告毛某称 , 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 , 无法完全证明其接受了原告所主张的钱物 。 原告所主张的赠与行为并非全部无效 。
被告周女士称 , 与毛某相处期间 , 并未花费被告毛某任何款项 , 相关消费均由自己承担;是受被告毛某的欺骗才向其赠与巨额钱物 ,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对于原告张先生主张被告周女士为被告毛某购置车辆负债10万元及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GUCCI”手链一根、“Cartier”戒指一个 , 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 , 无法确实证实 , 且被告毛某对此予以否认 , 故对于原告张先生的该项事实主张 , 法院不予采信 。
本案中 , 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 , 未经其配偶原告张先生的同意 , 且上述款项的赠与基于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的不正当关系 , 有悖公序良俗;而被告毛某明知被告周女士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恋情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 , 显然不当 , 法院确认本案所涉被告周女士向被告毛某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
法院判决 , 确认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先生返还220 849.7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到结婚 , 无论是结婚之前 , 还是结婚之后 , 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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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 。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 。 但一般情况下 , 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 , 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 , 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 , 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 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 , 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 。 相应的 , 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 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