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能源信息平台|又双叒是反垄断调查?山西一燃气公司被罚没241.66万元( 三 )


根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 , 燃气安装工程验收是否合格是用户通气的前提条件 , 而实现庭院燃气管网与市政燃气管网顺利接驳 , 也成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选择其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关键所在 。 由于当事人掌握了验收和接驳的主动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 , 才能保证天然气安装工程顺利实施 。
另查明 , 当事人与所有居民天然气用户签订的《IC卡居民用户安全供气合同》为格式条款 , 内容完全相同 。 合同第1项约定“甲方已收到忻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使用手册 , 含供用气合同 , 内容熟知无异议” , 第5项约定“本合同内容以甲方所执用户手册为准” 。 当事人在《忻州燃气用户使用手册》中专门摘录了忻州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制定的《忻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用户 , 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 , 由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 向用户明示了户内天然气安装工程由当事人承建 。 当事人与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 , 工程范围不仅包括户内燃气设施安装工程 , 也包括庭院管网安装工程 , 从而限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筑区划内户内燃气安装工程以及庭院管网安装工程全部交由当事人承建 。
2.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房天然气安装工程所需施工材料由当事人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单位 , 可以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供应商提供天然气安装工程施工材料 , 但当事人在房地产企业申请管道天然气接入时 , 与其签订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当事人确定安装材料 , 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调压箱、管材、燃气表等施工材料发票和《材料出库单》 , 证明天然气安装工程所需施工材料均由当事人统一购买并提供给施工企业 。 因此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房天然气安装工程所需施工材料由当事人提供 。
3.当事人上述限定交易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天然气安装工程中所需用的施工材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 也没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的正当理由 。
4.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 损害了交易相对人、天然气用户和其他经营者利益
当事人独家提供管道天然气供应服务 , 并掌握了燃气设施验收和接驳的主动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将天然气安装工程自主选择权让渡给当事人 , 才能保证按时通气 , 妨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使自主选择权 。 本案地域市场新建住房天然气安装工程由当事人统一组织实施 , 收费标准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 , 而是由当事人确定的 , 天然气安装工程收费明显高于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 , 加重了天然气用户负担 。 当事人借助其在相关市场上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 , 造成本案地域市场所有天然气安装工程由其承建的事实 , 并通过签订相关合同长期固定了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 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地域市场 , 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
上述事实 ,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
证明要点:1.当事人主体资格 。 2.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包括管道燃气安装 。
第二组证据:原忻州市建设局与当事人签订的《忻州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忻州市燃气有限公司变更天然气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的批复》(忻住建办函﹝2015﹞141号) 。
证明要点:1.当事人享有本案地域市场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2.当事人特许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 。 3.当事人特许经营的地域范围的变更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