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能源信息平台|又双叒是反垄断调查?山西一燃气公司被罚没241.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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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与之前公布的山西建科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非常类似 , 山西省为何如此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关注?这难道是当地燃气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当地燃气公司的警觉和注意 。
另外 , 本案为总局公布的第四起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处罚案件 , 而“不幸”的是 , 四起案件均与供气行业有关(详见:1、在政府主导下达成垄断协议 , 两家燃气公司仍遭处罚2、青海川中公司重罚516万!搭售燃气器具 , 为何收到两张处罚决定书?)这一系列的处罚决定警示燃气企业应该重视此类问题 , 梳理其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垄断风险 , 尽快纠偏改正 , 避免受到反垄断调查 。 相关链接:公号菜单栏——“垄断与合规监管”专栏下附该案处罚决定书: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价监罚字〔2020〕14号
当事人:忻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54065038A
住所: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西雁门大道南燃气大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庆
一、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 , 本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开始对当事人天然气安装工程收费情况进行核查 。 经前期核查 , 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有关规定 ,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 , 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 调查期间 ,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 询问调查了相关单位和人员 , 提取了相关文件、合同、凭证等书证材料 。
2020年6月22日 , 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 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 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 未要求举行听证 。
二、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明 , 当事人是忻州市中心城区及忻府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内唯一的城市管道天然气供应服务企业 , 在该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当事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住房管道天然气安装工程只能与当事人交易、限定工程所需施工材料由当事人提供等行为 , 且上述行为无正当理由 。
(一)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 , 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 ”
1.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经查明 , 忻州市中心城区及忻府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管道天然气供应服务由当事人独家提供 , 虽然在此范围内存在LNG和罐装液化气经营企业 , 但根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 ,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 , 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 ,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 同时基于城市管道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 , 具有价格稳定、使用便利、气源有保障等特点 , LNG和罐装液化气商品可替代性较弱 , 用户更愿意选择使用城市管道天然气 。 当事人提供的城市管道天然气供应服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住房的必要条件 。 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城市民用管道天然气供应服务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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