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家暴“目击者”应报案,厚植反家暴社会土壤( 二 )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单位、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暴“有权及时劝阻” , 但广东这份草案中的表述口径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反家庭暴力法将应当报案的主体限定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适用情形则是“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 , 这份草案则往前迈出了一大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

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 的确是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调整 。 这拓宽了人们的义务区间 , 但无关道义绑架:不论是着眼于反家暴亟须的“社会共治结构” , 还是从干预成本、公民道德自觉等角度考虑 , 要求人们及时介入或举报家暴行为 , 都谈不上“过分要求” 。

当某些肆无忌惮的家暴行为呈现出“外向化”特征时 , 不只是那些与反家暴反虐待直接相关的受理、跟进和转介人员 , 目击者也有跟不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 更何况 , 拍照存证和报案没那么高的现实风险 , 但To be or not to be , 却决定了行善和助恶的朝向 , 还可能改变受害者的遭遇乃至命运 。

要求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 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 , 但这不是将法律泛道德化的乱来 , 而是拿捏好了“善法”分寸:广东草案修订也是在研判基础上 , 将“有权”报案修改为了“应当”报案 , 并非想当然 。

颇耐人寻味的是 , 在出台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地方性法规方面 , 已有山东、湖北、湖南、贵州、内蒙古、新疆等6地出台地方法规 , 多地将制定本省反家暴实施办法列入了立法计划 。 这些地方法规亮点纷呈 , 如有的地方明确家暴受害者也包括男方 , 有的地方明确了违反家暴告诫制度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广东的相关立法过程中更是亮点迭出:拟明确“冻饿、禁闭、性侵未成年人 , 都算家暴” “未成年人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将网络散布家人隐私等纳入家暴范畴”“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为由劝阻报案”等 , 都曾引发热议 , 也收获了正向的舆论反馈 。

说到底 , 反家暴地方立法 , 家暴防治网络织得越牢越好——只要严守法治框架 , 多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也无妨;对于其他地方立法中的好举措 , 各地也宜见贤思齐、善于对标 。 像明确路人“见家暴得管” , 就颇具范本价值 , 可资各地借鉴 。

□仲鸣(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