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家暴“目击者”应报案,厚植反家暴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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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新闻视频截图 。
规定家暴“目击者”应报案,厚植反家暴社会土壤。
看到家暴 , 淡定做吃瓜群众?广东的反家暴立法 , 要对此亮“红牌”了 。
据新京报报道 , 7月28日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 , 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
划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 , “有权”劝阻 , “应当”报案……这意味着 , 你目睹了家暴现场 , 你就有义务报案——即便你只是个“路人甲” 。
在家暴动辄刺激公众敏感神经 , 也成了大众关切议题的语境中 , 此举很难不引发舆论关注:这是首次有地方性法规拟对家暴行为“目击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 相当于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进行了扩充 。
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 本质上也重申了一点:家暴不是家务事 。 在家暴面前 , 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 , 或者轻易转过身去装作没看见 。
这无疑是有的放矢:虽然“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当下渐成社会共识 , 可这离转化为“路见‘家暴’ , 出手相助”的广谱性行动自觉 , 仍有距离 。 现实中 , 面对家暴 , 很多人“嘴上说会制止 , 身体上却很诚实”——“家事化”判断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 总是轻易“劝退”了他们的干预念头 。 而广东拟立法规定家暴“目击者”应报案 , 就是对此的矫枉与纠偏 。
值得注意的是 , 把目击者也纳入“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之列 , 是反家暴地方立法层面的“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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