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冤案当年办案人员会被以故意杀人罪抓起来吗

题主的愤懑之情可以理解,就是问题里面错误太多……总之我大概说一下,然后再回答。法律讲究的不是有理有据,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要这几点做到了没理也行。不是这种案子是真实的证据加上办案人员的个人意愿,所有案子都有办案人员的个人意愿,或者说个人判断,不然公安机关怎么决定调查谁?检察机关怎么决定起诉不起诉?法院怎么决定判多重?推导出一个错误的结论并不一定就是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如果判错了或者抓错了就要抵命,那真是太可怕了,再高的薪水都弥补不了这种职业风险,何况我国基层法官生存情况也堪忧。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谁都没有“我就是要弄死他”的犯罪故意,另外国家暴力机关执行死刑本身就是违法性的阻却事由,也就是说我依职权决定别人死刑是不违法的,这很容易理解吧。国家赔偿用的是人民的纳税钱,但是显然人民没有拒绝的权利……都被人拿走了还管得着国家怎么花吗?国家赔偿制度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由当时的当事人赔偿,你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两位老人到处追着人要钱么?另外即使国家赔偿了,工作人员有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的,国家也会对其进行追偿,所以不必担心在这一点上便宜了他们。案情其实还有很多疑点,所以不能叫“有组织有纪律的故意杀人”,至少我觉得公检法串通起来蓄意谋害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即使是串通起来冤杀了呼格吉勒图,也不能算黑社会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里面有对黑社会犯罪的最新定义,题主如果有兴趣可以去看一下。不能直接把当时的审判长和院长抓起来……首先如果我没弄错的话行政追责制度还没在司法系统确立起来,其次就算是确立起来了行政追责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不能说“在他们手上出了这么大事情他们就必须坐牢”或者是怎么样,只能查明真相之后追究责任人。题主要问的其实是怎么才能惩治当时那些或者出于草率或者出于故意的办理冤案的工作人员,当然是依法处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其中可能还涉及到伪证罪,贪污罪、包庇罪等等,就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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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于目前的以审判为中心,当时是以侦查为中心,也就是说基本公安带来什么样的证据法院就按什么证据判了,当时公安的权力、地位明显要大于法院。如果要背锅的话,恐怕公安方面的锅至少要比法院大。2.当时处在全国严打的大背景下,有多少案件被"从重从快"处理,当时死刑的决定权甚至被下放到基层(目前死刑的复核权在最高院),据说涉事的公安局长冯志明被抓时候都说:凭什么当时都严打,现在却只查我一个。当然,我无意为有责任的个人和单位开脱,我只是想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来梳理这个问题,欢迎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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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起诉,因为他们是按照法律流程办的。“直接将当时的审判长院长之类抓起来”也不行,得先走法律程序,这叫“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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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很悲哀和伤心。这些人一定会受到正义制裁的。
■网友的回复
已举报,不用谢。另外,视情况,只要办案人员整个流程都是按规定办理的,那么即使是冤案也非他们的过错。除非有例如办案人员和死者有私仇或者屈打成招。以上,题主这就是果果的民粹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