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周伯云等被判无期

2020年7月24日上午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案 , 对善林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周伯云、田景升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7000万元、800万元;对翟中奇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罚 , 并处25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 。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 , 被告人周伯云组建、设立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 , 并实际控制“善林系”企业 , 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 , 并逐步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 。 为谋取非法利益 , 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 , 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 , 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 , 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36.87亿余元 。 上述非法集资钱款均被转入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 , 567.5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 , 34.6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购买境外股票 , 35.39亿余元用于善林资产端线下、线上放贷 , 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及佣金、关联公司往来款等 。 至案发 , 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17亿余元 。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 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 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 , 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善林金融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周伯云等被判无期。

善林金融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周伯云等被判无期。编辑 李薇佳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