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在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罗马王政时代 , 罗马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公民之间的平等
公民对待非公民并不友好 , 但在公民内部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完全平等的 。 罗马人严格执行这两个原则 , 毫不妥协 , 在这方面也许没有哪个民族能与之比肩 。 荣誉公民制的设立原来是为了调和公民与非公民的矛盾 , 但也许正是罗马人对这种制度的态度 , 让罗马公民与非公民的差异更加一览无余 。 当公社经过决议 , 允许一个外地人加入公民团时 , 他虽然可以放弃之前的公民权 , 完全地融入新的公社 , 但也可以兼有新旧公民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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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种古老的惯例 , 在古希腊一直都是这样 , 到后来 , 同一个人往往同时是若干个公社的公民 。 但在公社概念更为强烈的拉丁姆 , 人们不能接受一个人同时成为两个公社的公民;所以 , 新入选的公民如果不愿意放弃之前的公民权 , 这种名义上的荣誉公民资格 , 其意义仅仅是殷勤待客的情谊以及保护客民的义务 , 而对外邦人早就是这样的态度了 。
但在对外人严加限制的同时 , 罗马公民在公社中的权利不平等也被完全排除 。 前文已经提到家庭中存在的种种差别 , 这当然不可以置之不理 , 但至少在公社中这些差别是无足轻重的;儿子在财产权上从属于父亲 , 但在扮演公民角色的时候 , 儿子也可能处于支配地位 , 有权对父亲发号施令 。 但罗马没有等级特权:实际上替提人先于罗马纳人出现 , 这两个部族又先于卢克雷人 , 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
当时罗马公民组成的骑兵只在单线作战的时候才会被派往前线 , 有时候是骑马 , 有时候是步行 , 与其说是特殊兵种 , 不如说是一支精兵或后备军 , 因此骑兵在物质上最为富裕 , 装备最为精良 , 士兵也训练有素 , 他们自然而然地享有比步兵更高的威望;但这纯粹是实际上的差别 , 因为毫无疑问 , 只有出身世家的人才有机会加入骑兵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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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法律上差别的 , 仅仅是按照政制对公民做出的划分;所有公社成员的法律平等也只是表面上的平等 。 实际上从着装的差异 , 可以区分公社首领和公社成员 , 也可以区分服役从军的成年人和不具备入伍资格的未成年男性;除此之外 , 人无论贫富贵贱 , 外出时必须一律穿白毛料做的素朴长袍 。
这种公民享有的高度平等 , 无疑是起源于印度日耳曼公社的政制;但罗马人将这种政制了解得如此详细 , 将其执行得如此准确 , 使其成为拉丁民族最鲜明、最具影响的特点 。 我们也许还记得 , 在意大利 , 没有任何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早期种族臣服于后来的拉丁移民 。 他们没有关于被征服民族的事务需要处理 , 因此不仅没有像印度那样发展起种姓制度 , 也没有像塞萨利、斯巴达 。 也许整个古希腊的贵族 , 没有像德意志那样具备发展等级差异的契机 。
公民的义务
国家财政的维持理所当然有赖于全体公民 。 公民最重要的义务是服兵役 , 因为公民有从军的权利和义务 。 公民群体同时又是“战士团”:在古代祈祷文中 , 人们祈求战神赐福于“长矛兵团” , 这个兵团以及国王所称的“长矛兵” , 都是战士的象征 。
作战军队 , 即所谓的军团如何编制在前文已有叙述 。 在三分制的罗马公社 , 军队有骑兵的三个“百夫队” , 由三个骑兵大队首领统率 , 步兵的三个“千夫队” , 由三个步兵队长率领 , 步兵大概从一开始就是公社所征兵丁中的精锐 。 此外 , 也许再加上一定数量军阵外作战的轻装兵 , 尤其是弓弩手 。 国王通常自任军队主帅 。 除了服兵役外 , 公民可能还要服其他的徭役 , 比如执行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国王下达的指令 , 服为国王耕耘土地或兴建公共设施等劳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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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城墙保留着“徭役”的称呼 , 足够表明建城工程队给公社带来的负担多么沉重 。 罗马没有常规的直接征税 , 也没有常规的直接财政支出 。 因为政府对服兵役、劳役和任何公务不会支付报酬 , 所以以征税来缓解公社的负担是没有必要的;即使有报酬 , 也是给相应的地区或者由不能或不愿服役者付给服徭役的人 。
公祭时需要的祭品由诉讼捐项下筹款购买;普通诉讼案件的败诉人按受争议财物价值的多寡上交一种所谓的“牲畜罚款” 。 公民是否经常给国王送礼 , 史料中没有提及 。 另外 , 公民要缴纳港口税和领土税 , 尤其是将牛驱赶到公共牧场放牧应交的“牧捐” , 以及公有土地承租人以其一部分产品交付的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