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怒其不争,穷大学生偷外卖涉罪——哀其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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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一则《警方通报》刷爆了半屏朋友圈 , 也刷新了人们对某些大学生的三观认知 。 通报的倒系常规犯罪类型 , 盗窃案 , 但案情因“穷大学生”、“偷外卖”等字眼让本案变得非同寻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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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通报全文 , 此“外卖”确系供人食用的普通饭食 , 被偷显然非因其特殊财产价值 。 在现今南京地区 , 哪怕是求生存状态大学生 , 也不至于沦落到因“食不果腹”而实施盗窃外卖行为 。 是什么原因 , 让一个还算知名的大学本科生潦倒到去偷外卖的地步呢?
《警方通报》业已给出答案 , 系“今年5月31日因其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 , 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 , 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 据悉 , 该大学生李某某目前正处于复习考研阶段 。 为了供应李某某念书 , 三个姐姐都辍学了 , 可见其肩膀背负着整个家族的寄托和希望 。 我们可能会揣测 , 其一时的畸形犯罪心理或许是压力过大所致 , 又或者是逆境中的不如意让其生发厌世嫉俗态度 。 无论如何 , 该大学生终究不是小说《悲惨世界》里的“冉阿让” , 纵然其有百般辩解和万般悔过态度 , 做过的事情 , 代价可能都是他无法承受之重 。
一、回归法律 , 警方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并无不妥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该名大学生盗窃十多次外卖的行为 , 被认定为涉嫌“盗窃罪”而刑拘 , 而后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于法有据 。
二、该大学生将被如何量刑?
“穷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事件进入大众视野之初 , 部分网友曾声援律师应当为其做无罪辩护 , 无论是出于对贫苦的共情还是对其整个家庭的体恤 , 舆情都是善良的 。 现今得知其系“为了报复占便宜” , 虽辜负曾经有爱的舆情 , 理性分析 , 其整个涉案行为并非完全排除出罪可能性 。
根据张明楷著述观点 , 对于“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论处 , 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 , 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 。 从外卖的财物价值角度考量 , 该大学生涉案金额确实相对较小 , 社会危害性不大 。 如果随着案件进一步查明 , 案件事实确系如此 , 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 , 我们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 , 也是有一定辩护余地 。
退一步讲 , 基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 , 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 , 如果李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配合检察院签署具结书的 , 考虑李某某涉案具体情况 , 检察院有作出决定酌定不起诉可能性 , 这也是为李某某争取出罪的另一种辩护思路 。
然而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执法必严、有法必依的口子 , 不会为任何人而开 , 即使是贫困的大学生 。 如果随着本案进一步查证 , 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且出罪客观不能情况下 ,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 , 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 , 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在考量基准刑基础上 , 为李某某辩护角度出发 , 为其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 可能是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能为其博取的刑罚砝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