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教科书式判决:女子嫁给“债主”后闪离,要求债务一笔勾销如何判?( 二 )
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 , 陈斌要求刘娟偿还该笔欠款 , 法院予以支持 。
婚前用对象的钱还债?属于不当得利!
那么 , 对于陈斌婚前向刘娟转账的44500元是否应当归还 ,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认为 , 这笔钱属于陈斌婚前个人财产 , 且刘娟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 。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 , 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 , 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 。
刘娟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其婚前债务的约定 , 因此刘娟用陈斌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 , 现陈斌要求返还 , 法院予以支持 。
关于婚后陈斌转给刘娟的34500元款项 , 法院则认为 , 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 。 故对于这笔款项 , 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铜山法院判决准予刘娟与陈斌离婚 , 刘娟返还陈斌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
【法官说法】
婚前债务关系不因结婚而消灭
法槌落下后 , 这起案件带给人们哪些启示呢?
主审法官高晶表示 , 刘娟在婚前向陈斌借款后 , 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 , 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 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 。
陈斌和刘娟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 , 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 。 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 , 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 , 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 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
高晶表示 ,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 , 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 。 本案中 , 刘娟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 , 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责任编辑:向勤如(E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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