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新规已启 微信记录“呈堂证供”有讲究( 二 )

  法官提醒 , 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 , 今后电子证据的形式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新 , 甚至越来越成为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 但无论如何 , 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类型 , 就必须符合证据“三性”基本原则 。

  例如 , 微信记录作为“呈堂证供”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双方 , 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 , 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 , 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 , 法庭不会采纳;第三要注意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 能够相互印证 。

  在日常生活中 , 一旦有金钱往来 , 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 , 可备注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原始记录 , 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 , 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不要随意删除 。 此外 , 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 , 是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