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陕西西安案例: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拆迁,你被套路了吗?
案件简介
西安市碑林区夏家庄位于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 改造项目自2018年年底启动 。 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 , 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 , 但是通过多种途径反映情况 , 没有任何效果 。 经朋友介绍 , 村民们找到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陈晨律师 , 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
【拆迁|陕西西安案例: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拆迁,你被套路了吗?】陈晨律师于2019年11月初接受委托 , 根据案情分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 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 , 被征收人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 区政府应当尽快作出补偿决定 , 但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已经长达近一年时间 , 区政府迟迟未作补偿决定 , 并且开始对房屋进行破坏 。 陈晨律师根据代理案件的经验判断 , 征收单位可能在研究一些新的套路 , 以规避法定的征收程序 。
果然 , 几天之后 , 委托人陆续收到碑林区住建局作出的紧急避险暨拆除危房决定书 , 将委托人的房屋认定为D级危房 , 要求委托人限期搬离并自行拆除房屋 。 时隔几天之后 , 委托人又陆续收到碑林区住建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 住建局在决定书中称要强制拆除危房 。
维权思路及过程
陈晨律师认为 , 委托人的房屋虽然有部分破损 , 也是因为拆迁过程中的破坏导致 , 而且并未达到所谓的D级危房必须拆除的程度 , 住建局作出危房的认定 , 无非是为了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实现拆迁的目的 。 陈晨律师迅速对紧急避险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诉讼 , 要求撤销两个决定 。
在起诉紧急避险既拆除危房决定案件中 , 被告碑林区住建局坚持认为其针对委托人房屋分别作出的危房认定事实清楚 , 程序合法 , 适用法律正确 。 但是陈晨律师在庭审中指出 , 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 , 委托鉴定的主体不具有委托资格 , 鉴定报告也没有加盖法律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检测单位不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资格 , 送达程序违法等等 。 陈律师还指出 , 在相关的通知书中 , 告知的同一个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甚至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 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委托人行使相关的权利?且该工作人员并非住建局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人员 , 而是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 , 那么此次房屋认定为危房的目的显而易见 , 当然是实现拆迁目的的一种手段 。
而对于强制拆除决定 , 被告在该决定中为自己设定了强制拆除危房的权力 , 但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 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强制执行权 , 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 , 并未赋予任何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危房的权力 。 因此 , 碑林区住建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
通过庭审时充分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 , 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陈晨律师的意见和观点 , 判决撤销了住建局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 。
律师点评
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认定为危房予以拆除 , 是规避法定程序实施拆迁行为的常见手段 。 被征收人在收到书面的危房认定时 , 即使知道这是拆迁套路 , 也不能置之不理 , 应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 因为对于法院来说是“不告不理” , 公民自己不行使权利 , 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审查行政行为 。 只要危房认定不被人民法院撤销 , 即被认定为有效 , 即便后续提起强拆诉讼 , 也视为拆除危房的行为成立 , 赔偿的标准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 。 因此 , 被征收人只要收到征收单位作出的书面决定 , 特别是其中明确告知起诉权利和起诉期限的 , 务必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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