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刚律师团队的“破冰”之旅( 三 )


最终 , 这些主张得到了加拿大法院的认可 , 承认了我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 从现有资料来看 , 这也是我国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首次在加拿大的承认与执行 。
几乎走完所有程序
除了破冰带来的开创性意义 ,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别之处 , 就是从国内诉讼程序中的一审调解、再审、抗诉到加拿大方面的一审、二审、再审、个人破产等程序 , 几乎走完了中、加两国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所有程序 , 因此对今后类似的案件非常具有参考价值 。
2014年3月4日 , A先生起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法院 。 3月14日 , 达成调解协议 。
2017年2月3日 , 担心被申请人处分国外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 A先生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申请财产冻结令 , 顺利查封了对方在加拿大拥有的2050万加币(超过1亿元人民币)资产 , 其中包括位于温哥华的两处别墅以及位于普林斯顿的一处农场 。 中国法院生效调解书在加拿大的承认和执行申请 , 同步展开 。
2017年3月 , 为了阻碍执行 , 被申请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河北高院认为 , 已经超过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 驳回了该申请 。
2017年4月12日 , 被申请人又向唐山市公安局报案 , 指控调解书的取得存在欺诈行为 , 要求追究A先生的刑事责任 。 并以此为由 , 申请加拿大法院中止冻结令 。
根据加拿大的规定 , 生效文书必须是终局性的 , 否则不予执行 。 被申请人之所以在中国申请再审、向公安局报案 , 也是想给加拿大法院造成一种该案在中国尚未终结的假象 。 王学刚说 。
不过 , 加拿大一方的法官认为 , 中国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 这一说辞仅仅是个别被告中止冻结令的策略 , 未予采纳 , 判决驳回申请 。
2018年2月1日 , 历经8次庭审后 , 加拿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不仅承认了我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 而且支持了申请人要求按照60%逾期年利率执行的主张 , 这也是加拿大法律许可的最高利率 。 为避免双重追讨 , 法官还命令本案原告迅速将其在加拿大司法管辖区收到的款项的有关情况通知中国法院 。
一审判决做出后 , 被申请人提起上诉 。 除了指控调解书的取得存在欺诈行为 , 还对中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73%的年利率提出了质疑 , 认为它不符合加拿大对利率的相关规定 , 应对利息部分不予执行或按加拿大《法院命令利息法》计算利息 。
2019年4月9日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 驳回上诉 , 支持中国民事调解书在加拿大的承认与执行 。
不服二审判决的被申请人 , 随后又向加拿大最高院申请再审 。 2019年11月 , 加拿大最高院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 维持原判 。
之后 , 随着执行程序的启动 , 今年以来申请人A先生的款项陆续追了回来 。
通过这个案子的历练 , 我们团队对中加两国的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 , 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经历 。 王学刚说 。
事后 , 他还特地撰写了几篇文章发布在网上 , 分享了跨境争议解决中的承认与执行相关的一些知识和团队的经验 。
加拿大的这起案件 , 处理过程中有许多值得关注的点 , 或者说展现了中加两国诸多的不同之处 。
比如 , 加拿大法院将欺诈区分为内在欺诈和外在欺诈两种 , 内在欺诈即编造案情和诉讼事由 , 外在欺诈指的是通过误导等欺骗手段让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误认为自己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
两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 。
王学刚介绍 , 在中国 , 基本上只要申请人向法院作出承诺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一般来讲法院是会同意实施财产保全的 , 只是一旦保全有误 , 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相对而言 , 申请财产保全比较简单 , 法官也是站在比较中立的立场 , 弊端是容易导致财产保全的滥用 。 在加拿大 ,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至少两个要件:(1)证明申请禁令的紧迫性;(2)证明禁令所查封的财产与国内案件的关联性 。 能不能实施财产保全 , 法官的判断起着决定作用 , 这说起来容易 , 实际上说服法官难度要大得多 , 因为西方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非常严格 。 不过与之相对应的是 ,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 加拿大的惩罚力度也会大得多 。 通常来讲 , 法官是发现了被执行人转让或转移财产的迹象时 , 才会同意财产保全 。 王学刚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