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生活|专利等同侵权判定时间研究

来源:IPRdaily
作者:高玉光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ZAKER生活|专利等同侵权判定时间研究】摘要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 , 该发明创造包括诸多技术特征 , 其中某个(些)技术特征为针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贡献的技术 , 我们称之为“发明点” 。 自专利申请之日至发生专利侵权之日的期间 , 短则数月 , 长则数年;在此期间 , 该项专利相关技术在不断发展演变 , 各种代替技术方案不断出现 。 站在不同的时间点 , 我们发现对“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尽相同 。 专利相关法律规定以鼓励发明创造及促进科技进步为宗旨 , 但其必然是以平衡发明人、权利人、社会公众及国家等各方利益为手段 。
一、一则案例的启示
B公司有一个名称为“键盘开关”发明专利 , 申请日为2014年1月1日 。 根据该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解释 , 其发明点为“设置一弹性件 , 按压键盘时弹性件弹出敲击底座 , 产生敲击声音” 。 2015年 , A公司生产一种键盘开关 , 其产品(以下称“涉案产品”)内也设置有弹性件 , 但其发声原理是设置两个弹性件相互撞击发出声音 。 2019年 , 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 , 诉称A公司专利侵权 , 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如果在2014年时 , A公司涉案产品的发声装置技术方案还没有出现 , 也不能从B公司的涉案专利授权文件中直接预见到;但是在2019年 , 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 , A公司涉案产品的发声装置与B公司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 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 ”此时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 A公司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以等同方式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 涉嫌构成侵权 。
但问题是 , 如果在2015年之前本领域没有出现涉案产品技术方案 , B公司在发明专利申请之日也没有预见该技术方案 , 但在后来维权时又以等同为由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该种垄断权利与其对社会技术贡献是否相一致?该种垄断权对A公司及社会公众而言是否公平?
二、关于等同侵权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 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
等同特征 , 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 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 , 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 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 功能性特征 , 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 , 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 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