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卡通形象设计的商品
不知吸引了多少孩子的目光
给商家增加了不少销量
不过有些形象可不简单
不能随意使用
比如在蛋糕上用了“灰太狼”形象
很可能就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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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的“灰太狼”
江苏省徐州市某知名连锁店就因为制作蛋糕时使用了“灰太狼”卡通形象,引发了侵权纠纷。
2020年初,某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江苏省徐州市某知名甜品连锁店内的产品图册中,选择了一款有“灰太狼”卡通形象的蛋糕,购买后取得收据一张,公证员对购买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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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化公司认为,甜品店擅自使用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侵犯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故将该甜品店诉至法院,要求甜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甜品店则辩称,该蛋糕是该文化公司人员要求定做的,是基于该人员的取证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没有人要求在孩子过生日的时候做“灰太狼”形象的蛋糕,所以平时没有销售过灰太狼形象的蛋糕;并且甜品店作为个体户,经营面积不大,定制一个蛋糕的获利微小,原告主张经济损失3万元费用过高。
法院:甜品店已侵权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文化公司系美术作品 “喜羊羊”、 “小灰灰”、“灰太狼”的著作权人,三幅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该文化公司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虽在少数细节上与涉案美术作品有所不同,但其基本表达与涉案美术作品的基本表达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从整体上看与该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甜品店抗辩认为,本案系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但经法院审理查明,甜品店在其提供的供消费者选择蛋糕图案的图册中展示了被控侵权卡通形象,该图册上所载蛋糕产品,消费者均可定制购买,故对甜品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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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品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甜品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某文化公司主张甜品店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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