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季卫东:《正义论》发表50年,罗尔斯晚年为何修正公平观?( 二 )


罗尔斯|季卫东:《正义论》发表50年,罗尔斯晚年为何修正公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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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哈特所说的正义具体构想,罗尔斯试图论证在撤除掉“无知之幕”之后的现实社会,人们可以通过博弈以及形成“重叠共识”的政治学方法来建构合作体系
第二条进路就是合理选择的经验总结,对应于哈特所说的正义具体构想,他试图论证在撤除掉“无知之幕”之后的现实社会,人们可以通过博弈以及形成“重叠共识”的政治学方法来建构合作体系。
换言之,罗尔斯理论的主旨是要论述正义演绎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与关于应对结果不平等的例外性原则;后者包含“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主要体现为在不确定性中进行决策的最大最小规则。其实差别原则才是正义论的核心。
正是在这里,遭到了来自博弈论和经济推理大师豪尔绍尼的致命性攻击。在贝叶斯推理已经成为决策分析主流的当代社会,具有决定论倾向的差别原则既不合理也缺乏正当性;结果只能服从功利主义的平均效用原则。无论如何,豪尔绍尼的反驳都在关于正义的具体构想中嵌入了推陈出新的契机。
促进围绕互惠性正义的国际对话
罗尔斯|季卫东:《正义论》发表50年,罗尔斯晚年为何修正公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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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0年发表的《正义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美]约翰·罗尔斯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在遭遇上述两大严峻挑战之后,罗尔斯不得不对正义论进行修改:要么放弃最大最小规则;要么对程序正义忍痛割爱。经过长期推敲,罗尔斯终于在晚年的集大成之作《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给出了答案。
关于互惠性的思考正是《正义新论》区别于早前《正义论》的最大特色。显然,以互惠观念为标志,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进行了部分切割。概括地说,互惠性的概念内容包括对等性、相互利益以及利他指向这样三个层面。带有道德意义的互惠性其实可以理解为相互利益与利他指向的中间形态——这正是罗尔斯想强调的概念界定。另外,互惠性还涉及道德心理学中的嫉妒、仇富等。
从礼尚往来的中国式公正论的语境出发,我们应特别重视晚年罗尔斯在《正义新论》中对互惠性的强调。但罗尔斯在互惠性对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的影响机制究竟如何则语焉不详,因而我以为,立足于互惠性的正义理念正是中国与世界各国进行学术的深度对话、用其他民族可以理解的语言,讲述中国秩序原理和制度设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切入点,或可成为人类社会的最大公约数。
总而言之,在罗尔斯正义新论的视野里,没有互惠就没有自由选择的社会合作,没有程序也就没有现实可行的社会正义。
_原题为为《罗尔斯晚年为何修正公平观——把互惠观嵌入程序正义的两大动机》

作者:季卫东(系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
编辑:金久超钱亦琛
责任编辑: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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