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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2021年7月3日刊第12版
【导读】
作为第三期《回望经典》,我们邀请了著名的第五代法学家、上海交通大学资深文科教授季卫东捉笔,他以“大家写小书”的风范,为我们清晰梳理了罗尔斯在”正义论”理论构建上的创新、被质疑和自我完善,其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解析, 尤其是互惠性的融入会带来怎样的有效对话。文中亦充满了场景描写,有自我接受时的虔诚,和思想大家之间论辩的激烈, 再次让学人和读者感受到,经典不可不读,回眸之刻,我们和经典共同成长,思想永远需要在讨论中经历完善。文末链接第一篇和第二篇回望经典稿,期盼更多精彩的经典对话。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认为是自约翰·密尔《自由论》以来罕见的伟大经典,势必影响二十一世纪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潮流。这本巨著在1971年引起洛阳纸贵的轰动以及长达五十年的思想交锋,至今仍然余波荡漾。
在五十年头脑风暴中解读公正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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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认为是自约翰·密尔《自由论》以来罕见的伟大经典
1981年,在北大法律学系大三的“西方法律思想”选修课上,我第一次知晓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容。1985年春季,我到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读硕士,田中成明教授主持精读《正义论》法哲学研讨班,我立即报名参加。每堂课都是报告人翻译分担的章节,大家对照原文共同推敲其中的微言大义,教授们会随时提示相关文献、矫正误解、统一概念的表述。最后,还追加了一场关于罗尔斯刚发表的论文“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的研讨。一年下来,的确获益匪浅。
在斯坦福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因撰写关于法律程序的论文,我又重读罗尔斯《正义论》。那时我还不知道,为了回应法哲学泰斗H. L. A. 哈特在1973年针对自由优先命题的批判,以及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约翰?豪尔绍尼在1975年针对最大最小规则的批判,罗尔斯波澜不惊地在1975年之后出版的《正义论》德文版及其他欧洲各国语种译本中对原文进行了相当大的修改;而这些增补内容直到1999年才反映到该书英文修订版之中。
2001年,罗尔斯去世前的封刀之作《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问世,上述有原则、有保留的修正主义全貌才终于图穷匕见。
当下,正面对新冠疫苗的分配不均、美国“红脖子”阶层的愤怒、有色种族的骚动、各国贫富悬殊的扩大以及民粹主义的全球蔓延,以现实为线索回顾思潮的起起伏伏,也许能够更深刻地理解罗尔斯学说及其进化版本的意义。
理性的、合理的与纯粹程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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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左))主张在效用最大化的意义上呈现出功利化的倾向,罗尔斯的理论则以克服功利主义为宗旨,以康德(右)的形而上学为前提,试图重构社会契约论
众所周知,密尔关于自由和公正的道德主张,在效用最大化的意义上呈现出功利化的倾向,相反,罗尔斯的理论则以克服功利主义为宗旨,以康德的形而上学为前提,强调理性和高度抽象化的演绎,试图重构社会契约论。从康德的视角来看,社会契约不能受限于经验和功利,而必须以理性为基础,必须指向分配的正义,必须给立法者提供道德指针。罗尔斯公开承认自己的康德式立场,但他并不排他,而更注重包容度,始终保持类似道德几何学那样的平衡感。
罗尔斯以“原初状态”为前提,进行了关于正义理论的“纯粹程序主义”思想实验。他从对“理性的(rational)”与“合理的(reasonable)”概念区别出发,探索了两条进路。
第一条进路是理性选择的逻辑演绎。论证那些掩蔽在“无知之幕”背后、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但却致力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们的选择是理性的。在这里,自由优先可谓罗尔斯正义论的生命线。
对此,新分析法学派的开山鼻祖哈特在《罗尔斯——关于自由及其优先性》这篇论文中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批评。他指出:一旦正义的具体构想对自由不仅平等分配,还要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最大化分配,那就会导致某些自由的数量扩张。这也意味着在解决各种自由之间冲突时采取具有不同权重的判断标准。这种批评非常中肯,迫使罗尔斯在后续著作中嵌入了选择和调整的契机。
差别原则与决策的最大最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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