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某眼镜公司宣称护目镜防冠状病毒,被公开通报并被罚款

扬子晚报网7月3日讯(采访人员 万凌云) 采访人员3日从镇江市市场局获悉 , 该局1日公布了2020年第一批共4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丹阳市某眼镜有限公司宣称护目镜“防冠状病毒”作为一起违法广告案, 被公开通报并被罚款 。
通报称 , 当事人在网购物平台开设了名为“某眼镜旗舰店”的网店 , 于2020年2月始在其“护目镜防冠状病毒全封闭劳保眼镜防唾沫飞沫飞溅防护眼镜护目男女”商品中宣称“防冠状病毒”广告费用800元 。
市场部门认为 ,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宣称其经营的普通产品“防冠状病毒”的行为 , 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鉴于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了上述违法广告 , 属情节严重 , 丹阳市市场局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处罚款2400元 。
【丹阳某眼镜公司宣称护目镜防冠状病毒,被公开通报并被罚款】此外 , 镇江某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含有医疗用语广告 , 也被通报并罚款 。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设立网店 , 其的雪地靴产品页面上发布内容为“促进血液循环”的广告宣传用语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款雪地靴具有“促进血液循环”疗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其行为属于违法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2020年3月 ,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局依据《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处罚款10000元 。
剩余两起则分别为:丹阳市云阳镇某大棚设备经营部违法发布种畜禽广告案及镇江市某工具有限公司违法发布专利广告案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丹阳某眼镜公司宣称护目镜防冠状病毒,被公开通报并被罚款】广告
广告(英语:advertising或advertizing) , 即广而告知之意 。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 , 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 , 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 。 可以泛指一切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告 , 包括公益广告、旅游广告、商业广告等等 。 然而 ,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广告”往往特指商业广告 , 即用于推广货品、服务、或理念的付费公告 。 广告的目标在于劝说大众 , 以引发购买、增加品牌认知、或增进产品的区别性 。 每则广告由讯息与传递讯息的媒介构成 。 广告仅是全部行销(即营销 , 市场营销)策略中的一环 。 行销其他方面包括宣传、公关、推销、竞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