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杂志|中国银保监会发布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三 )


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金融租赁公司 , 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 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 , 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在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
对监管评级为2级的金融租赁公司 , 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 , 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 , 并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 , 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 督促其持续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
对监管评级为3级的金融租赁公司 , 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深度 , 密切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 , 必要时约谈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 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化解风险 , 依法对业务活动等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
对监管评级为4级的金融租赁公司 , 给予高度、持续监管关注 , 全面、及时掌握公司风险、问题情况和变化趋势 , 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 , 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 , 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 , 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 , 可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 。
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金融租赁公司 , 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 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 , 可以依法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 , 结合评级反映问题 , 视情况采取督促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措施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可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 , 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适当调整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发现金融租赁公司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的 , 银保监局可向银保监会提出下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建议 , 银保监会复核后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