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5女孩应聘整形医院,培训后不整容就被劝退?院方喊冤:未说过让求职者整容( 四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明确的规定 , 以及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 因此整形医院应当支付试用期期间工资 , 否则违法 。
另外只有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一、二项的情形 , 医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 且医院应当以客观的标准衡量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 而不能主观随意认定 。 当然本案中 , 医院进行劝退而没有强行的辞退 , 并非严格意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 这点尚谈不上违法 。 但劳动者可以要求医院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试用期的工资 , 若没有劳动合同 , 还可向医院主张双倍工资 。
若以招聘之名揽客 , 则有欺诈嫌疑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露仙认为 , 医院在发布招聘信息和提供培训期间 , 并未明确告知求职者需要做整容或有客户资源方能通过考核转正的任职要求 。 但实际上医院却以未能满足这一要求 , 作为未能通过试用期的理由 。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 ”江律师表示 , 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 但医院若以招聘之名行招揽顾客之实 , 则招聘行为具有欺诈的嫌疑 。
江律师认为 , 另一方面 , 医院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承诺提供带薪培训 , 也告知求职者培训期属于试用期 , 实际上却勉强报销餐费 , 拒绝履行承诺支付试用期工资 , 违反了双方达成的约定 , 也违反了上述曾林刚律师所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

律师提醒广大求职者:在参加网络招聘时 , 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 , 对于夸大薪酬程度的工作岗位 , 着重注意设置的用工前提条件或事先询问清楚 , 例如要求进行整容并设置很高的业务额度等 。 对此 , 求职者要提高警惕 , 以免落入招聘骗局 。 若不慎受骗签订了劳动合同 , 求职者可与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在此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 便于协商不成后立案和仲裁 。 也可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 对招聘单位不合规的用人程序进行整改、监督 。 还可以通过向行业自律组织反映、介入调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胡挺 章玲 摄影报道
编辑 包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