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曾代言的“爱钱进”P2P爆雷,他需担责吗?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王俊)“爱钱进”爆雷后 , 有网友称知名主持人汪涵曾为“爱钱进”代言 , 如果没有明星效应就不会带动那么多人参与 。 汪涵是否需要担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攀表示 , 如果明星代言过程中存在过错需担责 , 但是否存在过错需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 。

 

“爱钱进”P2P爆雷波及代言人

 

根据天眼查 , “爱钱进”是一个P2P借贷和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站 。 截至今早8时 , 其官网显示 , “爱钱进”已累计服务用户数1679万 , 累计为用户赚取出借回报99.03亿 , 撮合交易额2319.91亿 。

 

据报道 , “爱钱进”APP于2020年6月出现兑付困难 , 众多投资者在该产品上的资金无法正常提现 。 7月1日“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冲上了热搜 。

 

“爱钱进”7月1日晚回应称 , 一直在努力促进大家的债转交易 , 但是否能够转让成功取决于市场环境、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以及其他用户的债权受让意向 , 当前市场活跃度较低 , 等待转让的时长较长 。

 

7月2日 , 曾是代言人的汪涵发声明道歉 , 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 根据汪涵团队回应 , 其曾于2016年-2018年期间代言“爱钱进”APP , 但代言已经于2018年底结束 。 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 , 希望能帮助大家减少损失 。

 

代言人如明知广告虚假或需担责

 

“爱钱进”APP爆雷后 , 不少网友表示 , 因为信得过汪涵才选择了“爱钱进” , 所以代言了就应该承担责任 。

 

产品出了问题 , 代言人需要担责吗?赵攀表示 , 笼统来说 , 如果明星在代言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需要担责 。 但是否存在过错 , 普通消费者很难证明 , 还是需要公权力机关的介入 。

 

汪涵曾代言的“爱钱进”P2P爆雷,他需担责吗?。《广告法》第56条规定 ,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 , 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 , 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