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撞车后驾驶员被送医离开现场,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扬子晚报|撞车后驾驶员被送医离开现场,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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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司机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却以离开现场为由拒绝赔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2019年6月29日下午,张某在南通如东驾车与王某发生车辆碰撞交通事故。事故致两人受伤,车辆受损。张某受伤后,由朋友送至当地村卫生室,后又转送至县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头部外伤。
一个小时候,交警在县医院提取张某、王某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在二人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事故次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张某所驾车辆投保了包含机动车损失险的商业保险。因为车辆事故受损花去修理费11万元,张某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驾驶员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但张某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处理,无奈之下诉至如东法院。
法院: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那么,对于这一争议,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案涉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致张某受伤,朋友送其诊治,警察事故后一个多小时在医院找到张某并对其抽血检测的事实,证明张某事故后已报警并与交警部门保持着联系。
保险公司提出的张某未依法采取措施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其免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血液检测结果也说明张某离开现场是为了治疗的需要,并不是为了逃避酒精检测,张某不存在酒驾或醉驾的情形。
最终,如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扬子晚报|撞车后驾驶员被送医离开现场,保险公司能否拒赔?】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