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一审获刑后上诉,称“不是主动索贿是被动收取”

广东清远下辖的英德市委原书记汪耿东一审获刑10年 , 并处罚金300万元 。 他认为量刑过重 , 提起上诉 , 上诉理由之一是“受贿事实绝大部分不是主动索贿而是被动收取 , 且都发生在十八大之前 , 受贿性质相对不恶劣 ,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 罚金50万元以下的刑罚 。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汪耿东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 披露了上述内容 。

 

汪耿东出生于1967年5月7日 , 在职硕士研究生文化 , 自2000年起 , 历任广东省清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局长、清远市文广新局局长、清远市政府副秘书长、英德市委书记等职 , 2018年4月被宣布调查 。


市委书记一审获刑后上诉,称“不是主动索贿是被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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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认定 , 汪耿东自2003年起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接、经营许可、项目合作、职务晋升等方面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索取或者收受陈某焕等19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23633.28元、港币5850000元、美元44000元 。 于2019年12月26日 , 以受贿罪判处汪耿东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

 

据裁定书:汪耿东上诉提出 , 一审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却没有对其减轻处罚 , 量刑过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 , 积极退赃 , 有坦白和悔罪情节;受贿事实绝大部分不是主动索贿而是被动收取 , 且都发生在十八大之前 , 受贿性质相对不恶劣 ,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审判处的罚金300万元过高;与珠三角相似案件相比 , 一审对其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刑均过重 。 综上 , 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 罚金50万元以下的刑罚 。

 

汪耿东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汪耿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 并积极退赃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 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受贿事实基本上发生在十八大以前 , 与其他仍不收手的贪腐行为形成明显区别;受贿金额是在任十几年的金额累加 , 单笔数额较小 , 性质相对不恶劣 。 汪耿东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 还包括专案组未掌握的部分事实 , 积极配合调查 。 汪耿东检举揭发了对同一地区极有影响力的人物 , 对该地区社会风气、腐败分子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 相比已公布的典型案例 , 建议对汪耿东改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给予其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 。

 

二审法院审理后 , 确认了原审法院认定的汪耿东的受贿事实 , 2003年至2018年 , 其收受、索取19人贿赂款 , 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