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如何依法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 二 )


查询、复制并行使删除权是确保个人信息主体控制权的具体措施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 , 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 此外 ,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 , 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的赋权 , 公民可以掌控其个人信息的使用状态 , 并且对相关状态进行调整 , 甚至提出删除的要求 , 个人信息的处理者都需要对这些权利主张予以满足 。 ”申卫星说 。
在疫情防控中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6月17日 , 河北燕郊一街道办工作人员贾某某 , 因在微信群传播疫情防控传真文件照片 , 内容涉及居民张某等人的隐私信息 ,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
这一事件并非孤例 。 4月19日 , 青岛公安发布通报称 , 因造成胶州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被转发传播 , 3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 名单涉及6000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 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 。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 , 截至4月15日 , 全国公安机关共处罚网上传播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人员1522名 。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背景下 , 利用大数据开展联防联控已成工作常态 。 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 兼顾社会治理安全与效率 , 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 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话题 。
“电信运营商和各大互联网平台掌握了公民大量的地理位置、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 , 这是利用大数据助力疫情防控最显著的优势 。 ”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牵头成立的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副组长洪延青表示 , 相较于传统的走访、摸排、登记 , 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 , 成为疫情防控和监测的重要手段 。 此外 , 大数据不断学习、更迭、完善的特点 , 也有利于更好分析掌握疾病传播规律 , 消除防疫“盲区”和不确定性 。
将大数据应用于疫情防控 , 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发生 。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看来 , 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 随意收集、存贮、使用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明显超过正当和必要范围;收集和控制的个人信息 ,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 用于其他用途;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 公开其个人信息 , 尤其是敏感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控制者 , 没有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责任 。
事实上 , 早在今年2月 , 中央网信办就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 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作出规定 。 《通知》明确规定 ,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 ,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 不得公开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
“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 , 需要统筹兼顾、做好平衡 。 ”在洪延青看来 , 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 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 。 比如 , 以纸质填表方式开展的走访调查需要妥善保管 , 并在适当时候统一回收;以电子方式记录或汇总相关信息 , 则需要责任落实到人 , 并将数据保存在特定终端并加密存储 。
“在汇总存储环节 , 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 , 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在向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方共享、传输相关数据时 , 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 , 并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 。 ”刘晓春说 , 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 , 需要做到专采专用 , 严格限制于疫情防控目的 ,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
生物识别信息保护要更加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