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连发三文件 规范险资参与国债期货、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 二 )


风险管理方面 ,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 , 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 建立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 , 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
此外 , 《办法》还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 , 删除期限限制 , 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上述规定统一了监管口径 , 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 , 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 , 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 强化风险意识 , 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
险资所选期货公司需为A类 要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增加了回溯报告 , 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 , 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 。 且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股指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 , 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
《规定》还要求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 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 , 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
银保监会强调 ,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 , 制定风险对冲方案 , 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 , 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 , 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 , 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 , 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 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
本报采访人员发现 , 上述规定对期货合约价值的买入和卖出限额进行了新的调整 。
从对期货合约价值的买入限额来看 , 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 , 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
从对期货合约的卖出限额来看 , 规定要求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 , 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
同时 , 规定还对资产组合的流动性资产作了调整 , 要求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 应当保持不低于轧差后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0%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 , 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
此外 , 新规还调整了险资选择期货公司的条件 。 按照银保监会要求 , 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具有“成立5年以上 , 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 , 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等 。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