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连发三文件 规范险资参与国债期货、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

【|银保监会连发三文件 规范险资参与国债期货、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
|银保监会连发三文件 规范险资参与国债期货、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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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采访人员吴敏 北京报道
银保监会连发三部文件 , 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 。
7月1日 , 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 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
国债期货投资设上限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0%
逐一来看 ,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个主要品种 , 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 , 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 , 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券款交收的国债交易方式 。
此次发布的《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方式 , 还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等 。 同时还强调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具体来看 , 根据规定内容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 , 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 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
同时 , 为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 《规定》还明确了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 , 控制杠杆比例 。 如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保险资金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 , 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 。 其中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
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
对于设置比例的原因 ,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期货涨跌风险远高于债券 , 而划定比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保险公司将这种避险对冲的投资方式变成投机 , 避免方向判断失误带来的资产大幅贬值 。 ”
此外 , 《规定》还强调 , 险资参与国债期货需要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 , 并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 如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 , 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 , 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一位业内人士亦指出 , 国债期货具有可以主动规避利率风险、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和信用风险低等特点 , 是险企对冲利率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的一个有较高“性价比”的工具 。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能促进险企关注利率变动、预判趋势 ,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综合投资能力乃至产品设计能力 。
偿付能力设门槛 参与衍生品交易不得投机
对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 银保监会要求 , 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此次修订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 则新增了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 。
具体而言 , 《办法》要求 ,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 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 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 , 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
除了新增总杠杆率要求外 , 《办法》还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的 ,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 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 ,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 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