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防范大而不能倒:央行明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 二 )


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 , 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其中 ,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按季披露 。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模、构成、期限等信息应半年披露一次 。
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 。 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 , 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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