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防范大而不能倒:央行明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
9月30日 ,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 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 ,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 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 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 , 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 。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 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 , 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 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 目前 , 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中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 。
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 , 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 , 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 长远看 , 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 , 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 , 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 , 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 , 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 ,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央行和银保监会表示 。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 , 主要内容包括了七大方面 。
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 , 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 , 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 。
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 。
具体来说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负债|防范大而不能倒:央行明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 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
(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 , 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
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 , 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 。
具体来说:下列七类负债不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除外负债”):
(一)受保存款 。
(二)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1年以内的短期存款 。
(三)衍生品负债 。
(四)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 , 如结构性票据等 。
(五)非合同产生的负债 , 如应付税金等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 。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 难以用于自救或难以有效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
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 , 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 。
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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