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原题为_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沪府办规〔2020〕10号

各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 , 使生活在上海的孤儿更加幸福 , 经市政府同意 , 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保障渠道 , 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 拓展孤儿保障渠道 , 妥善安置孤儿 。
(一)亲属等抚养 。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法律法规确定 , 有监护能力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应依法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担任孤儿的监护人 。 对没有前述监护人的 , 由其户籍所在地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此类孤儿统称为“社会散居孤儿” 。
(二)机构养育 。 经查找无法找到法定监护人 , 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弃儿身份的未成年人 , 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
(三)家庭寄养 。 对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妥善安置的社会散居孤儿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未成年人 , 可通过评估 , 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寄养 , 并给予寄养家庭孤儿养育费用补贴和劳务补贴等 。
(四)依法收养 。 对依法收养孤儿的 , 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 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 , 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 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对被寄养的孤儿有收养意愿的 , 可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孤儿 。 对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 , 且已完成学业 , 经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 ,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 实行回归社会安置 。 经综合评估 , 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孤儿成年后 , 转入本市相关社会福利机构 , 由政府继续供养 。
二、完善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 , 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一)继续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 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 , 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 , 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列入财政预算 , 及时核拨 , 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所需资金 , 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照实际拨付至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各区外 , 其余资金分别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对社会散居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 进行补差发放;对其他社会散居孤儿 , 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 社会散居孤儿所在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 ,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 已全额领取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孤儿年满18周岁后 ,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 , 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 , 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孤儿成年后 ,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 生活有困难的 , 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
(二)提高孤儿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 。 进一步做好将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的衔接工作 。 社会散居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费用、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等 , 参照本市低保家庭成员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 不再核定其监护人家庭实际经济收入 , 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 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 机构养育孤儿参保及医疗费用 ,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有条件的区和慈善组织可以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商业健康保险 。 机构养育孤儿的常见病治疗、日常保健和康复 , 由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负责 , 急、危、重症由市级定点医院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