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可追刑责( 二 )


根据条例 , 私营诊所将纳入监测报告网络 。 同时 ,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 ,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 , 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 , 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此外 ,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执法 , 严厉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机构、个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
报告
对非恶意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条例提出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关、毗邻以及相关地区卫生健康部门等通报信息;对接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 , 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报告渠道畅通 , 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 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经调查核实的 ,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 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
条例还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有关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的违法线索 , 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应急工作中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种行政违法行为 。 接到举报的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 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
措施
可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 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
这些措施包括 , 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 , 调用储备物资 , 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
同时 , 应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 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停工、停业、停课 , 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 , 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 , 确定区域风险等级 , 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 , 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 解除应急措施 , 恢复社会正常秩序;返还征用的财产 , 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