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 )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 , 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变更而未申报的项目 , 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 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国家安全、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 , 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等 , 对项目进行监管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行业管理等部门 , 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 , 依法独立审贷 。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 ,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 ,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并通过在线平台 , 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第三十六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 ,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 应依法予以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核准信息 , 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 , 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 ,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项目开工前 , 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 项目开工后 , 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 项目竣工验收后 , 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的 , 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 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应当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信息;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 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 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四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在项目核准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