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


第十二条 对项目核准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行为 , 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取得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 ,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送 。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 , 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写 。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 , 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 , 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 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 , 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或者海洋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
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 , 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文件 , 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 , 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也可以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转送 。
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 , 企业直接向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
鼓励项目单位登录“一网通办”平台 , 依托在线平台申报 。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 , 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 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对受理的申报材料 , 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 ,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 需要评估的 , 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 , 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 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 , 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 提出评估重点 , 明确评估时限 。
工程咨询单位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 该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 工程咨询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 该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 , 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 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 项目情况复杂的 , 履行批准程序后 , 可以延长评估时限 ,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 ,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