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星星科技收监管函 向关联方借款2.4亿审议信披均违规( 二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 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诚实守信 , 勤勉尽责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简明清晰 , 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7.2.7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应当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7.2.8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并参照本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 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 ,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 , 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53号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 , 你公司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奇卉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借款23,650万元 , 预计支付利息1,180.2万元 , 合计24,830.2万元 , 占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8% 。 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借款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相关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第7.2.8条的相关规定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 吸取教训 , 及时整改 ,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特此函告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关联|星星科技收监管函 向关联方借款2.4亿审议信披均违规】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