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_理论网_陕甘宁边区如何开展司法调解工作( 二 )


在调解笔录制作上 , 要求司法干部必须记录双方当事人承诺的条件 , 当场朗诵无误后 , 由双方当事人署名盖章或指印存卷 。 再照此双方承诺的条件制作调解笔录 , 并写明系双方各自情愿并无压抑强迫字样 , 送发双方当事人收执为据 。
树立学习标杆 , 引领司法调解工作迈步前进
1944年1月 , 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所作报告的“关于改善司法工作”部分首次提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工作要求 。 1944年3月 , 《解放日报》刊登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文章 , 用一个判决案例和两个调解案例解读了什么是马锡五的审判方式 , 最后归结为“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
时任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是实施新民主主义司法政策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司法干部的杰出代表 , 被群众誉为“马青天” 。 他坚持宜调则调 , 宜判则判 , 走出法庭依靠群众就地开展审判和调解的工作方式 , 为高效司法找到一条成功之路 。 林伯渠高度赞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执行司法政策的新创造 。
1944年6月 , 边区政府在《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的“关于司法调解”部分专门明确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司法调解方式 , 指出“是审判也是调解”“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 , 真正实行了民主” , “要发扬这方式 , 重大又复杂的案子 , 定要这样做” 。 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质上就是面对宜调的讼案 , 以司法干部为主导 , 把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有机结合起来 , 凝聚群众智慧和力量来息讼止争 。
在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的大力推动下 , 面对人少案多的现状 , 广大司法干部积极行动起来 , 走出法庭深入乡村 , 在司法调解实践中创造性地学习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打开了工作局面 , 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和当事人满意率 , 加快了工作进度 , 获得了群众的称赞和拥护 。 边区时期涌现出不少典型例子 。 比如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干部带头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 , 以上率下 。 1944年8月初至9月13日 , 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干部联合清涧县司法干部在该县的一个乡 , 发动群众召开调解大会 , 对于纠纷案件 , 一一经过群众查清事实 , 评论谁是谁非 , 然后由乡村负责人会同群众选出的公正人士 , 进行说服教育 , 劝导双方息讼止争 , 共调解了土地纠纷20余件 , 群众对这种民主调解方式深表满意 。 又比如有着4年多司法工作经验的赤水县司法处审判员任君顺以自身工作实例比较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研究来改进工作 , 在短时间内就调解了多个疑难案件 , 工作进步很快 , 他的事迹被《解放日报》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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