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_理论网_陕甘宁边区如何开展司法调解工作

:原题为_学习时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_理论网_陕甘宁边区如何开展司法调解工作。
1943年6月 , 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 , 颁布首个调解法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司法干部 , 应详细研究 , 耐心执行 , 以达减少诉讼 , 增进人民福利之目的” 。 经过不懈探索和有力推进 , 司法调解成为边区“大调解”工作的领跑者和主力军 , 赢得了广大群众的称赞和信任 。
贯彻基本精神 , 保证司法调解工作方向不偏
《条例》是做好新民主主义社会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本遵循 , 其基本精神就是“宜调应调 , 减少讼累” 。 边区高等法院一以贯之执行边区政府命令 , 指示边区各级司法机关深刻领会好、坚决贯彻好《条例》的基本精神 , 保证司法调解工作方向不偏、力度不减 。
从司法调解的角度去看 , 《条例》对宜调原则规定了两个必须条件 。 一是宜调的范围包括一切民事案件和《条例》所列22种类型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余各类刑事案件;二是当事人同意调解 。 针对当时对刑事案件是否宜调的争议 , 《条例》颁布之初边区高等法院重点就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进行了阐释 , 指明了刑事案件宜调的工作方向 。 一方面明确了17个类型的受害主体属于私人的刑事案件 , 要求大胆试行调解 , 特别指出伤害、侮辱、毁损及侵占私有财产等案件要先行先试 。 另一方面明确司法干部要“斟酌实际情况 , 得受害人同意 , 以及刑事政策上的实益 , 灵活运用 , 分别办理” , 确定宜调或者不宜调 。 还专门举例说明:比如要留心考察刑事被告人的品质、知识、职业、生计等 , “如其平日是务正业的 , 并非恶劣或二流子之类 , 而其家庭生计又全赖彼一人维持者 , 偶一触犯刑章 , 可以利用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 又如盗窃罪 , 对初犯者 , 如果能让被害人恢复其损失获得实益则宜调解 , 对累犯者不宜调解 。
在司法调解工作实践中 , 尤其在县一级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强迫调解、调解一些不宜调解的刑事案件、宜调的案件没有调解而简单化一判了事等偏离“宜调应调”基本精神的情况 , 群众意见也很大 。 对此 , 边区高等法院专门发出指示进行纠正 , 重申基本精神 。 特别指出:“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 不得加以任何阻止或留难”“刑事案件如反革命、土匪、杀人、抢劫、盗窃、拐骗、赌博、吸大烟、贩毒等危害社会行为 , 须送司法机关审理 , 一律不准调解 。 刑事案件 , 如属因一时气愤或过失引起的轻微伤害 , 群众不反对调解者 , 亦得调解解决” 。
推行操作实务 , 促进司法调解工作规范开展
边区高等法院着眼于增强司法干部的调解工作技能 , 基本构建起司法调解工作全链条式的操作实务 , 通过下达指示、司法工作会议报告、法院院长解说等方式予以推行和解释 , 尤其要求司法干部重视细节把握 , 促进司法调解工作规范开展 。
在程序步骤上 , 要求司法干部必须将案情全部了解 , 得出是非曲直之所在 , 还必须了解当事人心理 , 以及当事人的生活情况 , 酌定调解方案 。 而后耐心说服 , 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承诺 。 指出当事人“以气争时 , 待毕其词 , 再为说服” 。
在工作态度上 , 指出调解过程中司法干部要平和、耐心 。 “平和”要求“始终如一 , 勿矜才 , 勿生气 , 寓教育感化之意于处理案件中” 。 “耐心”要求“一次、两次不能解决 , 可展缓时日 , 留当事者以融解醒悟之机”“如初次调解承诺后 , 复又翻异者 , 亦可再次进行调解 , 要耐得烦 , 忍得气 , 态度要庄正诚恳 , 要苦口婆心 , 不可存躁急和厌恶的心理”“人非草木 , 总有回心化悟之时 。 倘仍固执不悟 , 无理而争持不休 , 再予以合理判决” 。
在提出调解办法的原则把握上 , 强调要遵守政府政策法令 , 照顾民间善良习惯 , 既合人情又合法理 。 违反政府政策法令或迁就民间落后习惯都是错误的 , 必须予以耐心的说服和纠正 。 举例“如济贫恤幼、土地永佃权、开荒三年不问主等 , 就是善良习惯;户族买卖优先权、为儿打砂锅等 , 就是落后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