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在宾馆被看守23天”,别让监视居住异化为非法拘禁( 二 )

 

虽说法律还有规定 ,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 , 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但是彭江华只是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 并不在上述三种犯罪之内 , 就算在住处执行也不会妨碍侦查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没有道理 。

 

况且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还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 当地公安机关有没有履行请示上级的手续 , 恐怕还是一个未知数 。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最宝贵的财富 , 不允许任何机关、任何个人 , 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违法剥夺 。 监视居住的立法目的 , 并不是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而是为了弥补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不足 , 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确保诉讼正常进行 。

 

顶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名义 , 行刑事拘留、逮捕之实 , 无异于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益 。 近年来 , 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 , 导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疲劳审讯等问题 , 值得引起警惕 。

 

目前 , 当地已确认“采取强制措施不当” , 作为受害者 , 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 , 要求就被剥夺的人身自由 , 获得相应的赔偿救济 。

 

不仅如此 , 对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机关的违法之处 , 也包括涉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 , 有关职能部门还须做好“下篇文章” , 依法调查追责 , 让板子落到责任人身上 , 将刺破的制度漏洞补上 , 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 保护好企业家精神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陈静    校对:赵琳